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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创设退役军人事务部,军民融合战略再添重器

来源: 作者:彭绘林 徐昌宇 林芳芳 时间:2018-03-14 返回

军民融合产业圈记者采访了多位军方专家和退役军人,就这项重大改革政策的积极意义进行解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推动军民融合政策落实

作为一名从军47年的老兵,量子防务首席科学家杨承军教授非常振奋,他认为设立退役军人事务部意义重大。

“我国有数千万退伍转业军人,他们为国防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我军之所以有今天的辉煌,凝聚着历代官兵付出的智慧、心血甚至生命。列宁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盼’。习近平主席也多次谈到要‘不忘初心’。但多年以来,国家各级都没有专职办事机构,因此出现过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问题。现在成立了这个专门机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这个神圣职业的高度重视,倡导全社会尊重军队、尊重军人,标志着新时代展现的新风尚。”

杨承军教授表示,退役军人事务部对于正在推进的军民融合国家战略也具有非常积极地作用和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为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凝聚和贡献力量。除了几千万退伍军人外,他们还有更广泛的亲朋好友圈,可见带来的积极作用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将会更加广阔。

 

另外,最重要的是,广大退伍转业军人对军队都有着深厚的感情和永远的眷恋。杨承军教授谈到,这些年他在从事的军民融合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很多民企领导和骨干都是退伍转业军人,从他们的言谈举止中可以深切感受到他们对军队的深厚感情,也多次让他动容落泪!这些精英们离开军队后,也继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因此,在国家各级设立这样的工作机构,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企业,有利于照顾好这些老兵,也有利于所涉及到的千家万户!

退役军人事务部设立有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教授夏良华大校认为:

“退伍军人事务管理职能,原来分散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军官专业安置司和离退休干部局、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等党和国家职能机关,管理上多有不便,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集中相关管理职能,可以更好地为退伍军人、为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服务,真正实现富国强军的目标。”

“这个部委的设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的重视和关怀,使得退役军人从此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退役军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诉求,有了专门的机构可以申诉和解决,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为国防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也为现役军人今后退出现役吃了一颗定心丸。”

夏教授幽默地说,这个部委机构的设立,解决了现实中的大问题,让退役军人有了自己的婆家。

主要退役军人管理条例摘要
 

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军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裁减了军队员额,进一步提升了军队素质和装备训练水平。党的十八以后,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庞大的退役军人队伍就成了军民融合战略实施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动力。

军民融合产业圈记者整理了截止到目前正在实施的退役军人管理的相关管理法规和条例,其中,《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与退役军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法规。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优待条例》总则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优待条例》
 

还规定了现役军人死亡抚恤、残疾抚恤、退役优待,退伍军人的工作、医疗、交通、旅游等优待政策,烈士遗属和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等有关事宜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其中,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待遇,也在《优待条例》附则中做出了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以下简称《安置条例》)是2011年11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08号签署执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安置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安置条例》
 

《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安置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移交、接收、工作安置、退休和供养、保险关系的接续等等事宜。其中,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关于工作安置,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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