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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多项财税政策支持军民融合 最高拟补贴两千万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10 返回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拟制了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于7月1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9号)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聚焦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拟制了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630350470@QQ.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5日

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9号)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聚焦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军民融合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打造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特制定以下财税支持政策措施。

01

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利用

整合科技计划、工业发展、知识产权和军民融合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对省内军民融合企业获得国家立项并成功研发出填补重要领域国内空白、实现跨行业新产品突破的军转民、民参军项目,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的发明创造应用于军民两用领域,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有效发明专利,从省专利资金中给予奖励。支持军用技术再研发转民用,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的项目,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给予奖补支持。鼓励各市州实施创新券政策,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利用、开放、共享,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根据创新券支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绩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

02

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落地,支持央属军民融合企业建立区域总部、研发机构和生产基地等。鼓励央属军民融合企业、省外企业在川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对地方政府新引进协议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投资额的4‰给予所在市(州)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用于为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对省内军民融合企业在川实施的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军民融合重大创新项目,纳入清单管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财政厅)

03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协作体系建设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提升产业协作与配套能力,鼓励央属军工企业扩大外部协作,与省内军民融合企业(无资产关联)之间开展军品协作配套,对于年度采购总额超500万元的央属军工企业,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每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省内军民融合企业参与重点武器装备预研、承制,对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预研任务的省内军民融合企业,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研发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竞标并成功中标的省内军民融合企业,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中标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申报国防科工局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非国有企业,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照国家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财政厅)

04

鼓励创新产品拓展市场

支持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对采用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的省内民用项目,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项目投资金额给予奖励。鼓励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企业出口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研发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工业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首次实现推广运用的,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按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的,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一定比例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05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军地或军民共建共用的联合实验室、军民融合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联盟等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提供检验、检测、计量、认证、鉴定、数据获取、分析应用及军民两用技术转移转化等专业性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设军民融合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园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信息服务、产融对接、产品孵化、创新创业等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支持认定建设省级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园区。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对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

06

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投资

用好100亿元的四川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四川省域的军民融合成长型企业或央属军工企业军民融合重大项目、省外企业在川投资的军民融合类项目。鼓励四川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省内军民融合企业(项目)的投资力度,基金单笔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中按投资额的5‰对基金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军民融合企业的,单笔投资不超过5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对基金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省级相关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军民融合产业,并享受以上政策。(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财政厅)

07

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多渠道融资

支持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等债券融资工具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从省级财政金融互动资金中按其融资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我省发行军民融合债券的企业,在按上述规定给予分档分段贴息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贴息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军民融合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从省级财政金融互动资金中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县财力补助。省信用再担保公司联合银行、担保机构开发多种标准化“军民融合”专项产品,对四川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企业和全省军民融合产业链上的企业集群,提供首期总量不低于10亿元、单户不超过2000万元的批量债权融资支持。鼓励市县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军民融合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厅)

08

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房地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对所管辖军民融合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部分军民融合企业自产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实行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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