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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立法该如何加速?立改废释统筹推进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张建田 时间:2018-09-03 返回

早在2017年6月,习主席就已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的具体要求。

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评论指出,这是优化军民融合发展制度环境,力求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释放出若干信号:

  • 军民融合步入长效法制环境,将由协调性融合向制度性融合转变;

  • 军民统筹发展步入国家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法制模式,市场公平竞争态势确立;

  • 法制化助力中小企业参与军品市场竞争,创新型中小民企迎来民参军高峰。

置身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有必要确立一种理念:加强力度缩短进程,立改废释统筹推进。

就立法而言:

多年来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基础相对薄弱、门类划分不够清晰,而这恰恰是相关立法的重点领域和努力方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采购、人才培养、军队保障社会化、国防动员等领域军民融合潜力巨大,强化资源整合力度,盘活用好存量资源,优化配置增量资源,发挥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最大效益,离不开法律保障。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领域军民共用性强,在筹划设计、组织实施、成果使用全过程贯彻军民融合理念和要求,抓紧解决好突出问题,加快形成多维一体、协同推进、跨越发展的新兴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格局。新兴领域的探索实践,呼唤法律界人士拓展立法视野,抓紧研究创设海洋基本法、太空法、网络空间法、卫星导航、军用标准等法律法规。这也说明,提升军民融合法治化深度和广度同样不容忽视。

就修法而言:

涉及军民融合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零散、立法层级较低,内容之间缺乏衔接协调,有相当数量还是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修法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尤其是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绝大多数出自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近年来,伴随着军民融合相关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 党政军机关、部门职责权发生重大变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数量众多、任务繁重、难度较大。

就废法而言:

现行一些法律法规仍然带有不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偏见和歧视条款,亟待废除。许多民企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热情很高,在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却存在很多障碍。国防科研生产的民参军问题,客观上存在立法障碍。多年来,清理法律法规因大多采取各单位、各系统自行组织实施,有的法律法规出于部门职责和利益考虑,明显不合时宜,却未能及时废除,导致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游离不定、模棱两可,“有利有效、无利无效”,该废不废的结果,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就释法而言:

自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截至2017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20余件法律解释,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条文。军民融合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下位法优先适用,甚至擅自利用立法解释权扩充部门利益的情况。在研究制定、修改国防资产保护法、装备采购供应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专利条例、军队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过程中,因对国防法关于“国防经费”“国防需要”“国防资产”“装备订货”“国防目的”等含义的理解存在分歧,法律解释工作未及时启动,导致相关立法进程迟延受阻。做好军民融合领域的相关立法解释,对做好军民融合立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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