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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09 返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提出的军民融合发展重大战略举措,系统推进北京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推进我市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军民深度融合,根据《北京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细则》(市政发〔20172号)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项目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项目界定

(一)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当年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当年发布的标准文本;行业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发布的行业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简称军用标准,下同)是指对国防科学技术和军事技术装备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二)军用标准制定,由主办部门提出草案,属于通用后勤技术装备(包括后勤专用车辆,下同)和军队医药卫生方面的,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发布;其余的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和发布;特别重大的,由国防科工委或总后勤部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后发布。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的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并分别报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备案。

(三)军民融合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主要有:民标采用、军标转化、整合修订、通标制定、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等6大方面的工作。

二、扶持对象

(一)民口单位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

1.企业注册、纳税地在北京

2.统计指标纳入北京市统计的。

(二)军工单位的注册地、生产地在北京辖区内。

三、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军工单位制定民用标准项目扶持标准。

鼓励军工单位主导和参与民用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且排名在北京地区第一名的军工单位,分别给予50万、40万、30万元的奖励。

(二)民口单位制定军用标准项目扶持标准。

鼓励民口单位主导和参与国家军用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军用标准的且排名在北京地区第一名的民口单位,给予40万元的奖励。

(三)试点项目扶持。

对承担“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优先列入标准化试点(注:“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是2016年国家“统筹建设”规划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组织)。参与北京市军民融合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在规定的试点期内完成试点任务的,且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服务平台项目扶持标准。

对构建军民融合标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且向北京军民融合企业提供权威、准确、及时的标准信息的单位,经验收符合要求,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一)标准化扶持申请表(含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统计局盖章);

(四)年度国税、地税盖章的税务统计表;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标准文件和复印的标准文本;

(六)试点验收合格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制定标准。

市质监局每年定期发布标准扶持申报通知,征集上一年度标准制定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市质监局、市工信委联合审查,报市财政局复核,奖励资金通过市工业发展专项军民融合专题资金中拨付。

(二)试点、服务平台。

经市质监局、市工信委联合组织验收合格的北京市军民融合标准化试点的单位,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市质监局、市工信委联合审查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奖励资金通过市工业发展专项军民融合专题资金中拨付。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适用于20162018年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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