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全国标准化奖励!
2024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1.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4.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市民政局对获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标准化行动。建立重点科研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和服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纳入科技奖励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给予奖励。
实施意见 配套政策方面,各地各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支持标准化工作。设立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按照标准化战略项目类别,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
标准化科研项目:
国家级每项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项不超过25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或联盟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成果奖励: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1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新农村建设综合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
TC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SC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WG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TC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SC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WG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要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宣贯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成果推广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制定标准化奖励政策。设立“辽宁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具有重大创新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项目予以表彰。
云南省
《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1.国际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重要行业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地方标准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5.团体标准 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2020年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度拟补助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20万元(项目方向:大数据1个,其他2个);补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16项,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方向:工业3个,农业6个,服务业4个,大数据3个)。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是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及信息化领域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是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是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3)行业标准: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正式通过验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项目的单位,支持其同步开展标准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标准化、标准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划;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范围。
北京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上海市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浙江省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天津市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
河北省
《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山西省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江苏省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福建省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4.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重庆市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市民政局对获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四川省
四川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补助提至每项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湖北省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湖南省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江西省
《江西省标准化条例》 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标准化行动。建立重点科研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和服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准纳入科技奖励评定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给予奖励。
陕西省
陕西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意见 配套政策方面,各地各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通过财税、金融、科技、产业、人才等政策支持标准化工作。设立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吉林省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标准化战略项目类别,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
标准化科研项目:
国家级每项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项不超过25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或联盟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成果奖励: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30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每项不超过15万元;二等奖每项不超过10万元;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新农村建设综合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5万元;农业标准化扶贫示范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省级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
TC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SC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WG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TC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SC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WG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承办或参加标准化领域学术研讨交流、调研考察等相关活动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
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要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宣贯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成果推广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制定标准化奖励政策。设立“辽宁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具有重大创新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项目予以表彰。
云南省
《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1.国际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重要行业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地方标准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5.团体标准 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贵州省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2020年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的通知》根据2020年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度拟补助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20万元(项目方向:大数据1个,其他2个);补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16项,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方向:工业3个,农业6个,服务业4个,大数据3个)。
甘肃省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
青海省
《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一是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及信息化领域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是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是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3)行业标准: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正式通过验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项目的单位,支持其同步开展标准技术研究,促进科研成果标准化、标准成果产业化;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规划;对创新性突出、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标准,优先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