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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研究

来源: 作者:王海涛 施颖杰 时间:2018-08-30 返回

摘 要: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是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国防知识产权与民用知识产权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当前,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国有非军工企业、大型私营企业、中小型私营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方面存在不同特征和问题。为了促进军民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转化,必须注重创新源头,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加强政策研究,落实职务发明报酬;搭建转化平台,实现需求精准对接;加强人才培养,促进成果双向转化。

 

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坚持发展和安全兼顾,实现富国和强军统一,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防科技工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战略性产业,肩负着维系国防安全和带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责任。军工企业既要面向国家军事需求,维护国家和国防安全,又要面向经济主战场,发挥国防技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与有效保护形式,在军民融合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发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化新活力,能够有效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加速技术传播,释放科技创新对国防科技创新与经济创新发展有机融合的促进效能。

 

一、军民知识产权特点分析 

知识产权可分为普通知识产权和国防知识产权两类。普通知识产权专注于民用领域,国防知识产权则专注于国防领域。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转化。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后可以转化为普通知识产权,而具有重大国防价值,涉及国家安全的普通知识产权在进行审查、授权后也可以转为国防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是国防科技工业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国防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等。与普通知识产权的性质一样,国防知识产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

然而,由于国防知识产权关系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因此,国防知识产权具有国防服务性、军事上的垄断性、产权主体的团体性等特点,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区别。

国防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区别

 

普通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投资来源

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主要是国家层面

创造主体

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国防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度

产权模式

私有产权

公有产权

法律制度

普适性的知识产权法律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

权利取

   

得方式

公开的普通程序

非公开的特殊程序

交易市场、

   

交易行为

完全市场化,交易自由

不完全市场性,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国家管制

使用费用

交付一定费用

在国防领域内免费使用

 

二、军民知识产权转化现状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企业作为实现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已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过程中起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既要充分依托体制内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力量,又要统筹国家民用科技领域的创新资源,实现两个体系内企业的互动耦合,形成双向转化内涵的升华和边界的拓展。 

(一)管理层面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从资源和资本竞争转向知识和核心科技竞争,运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既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和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必然选择。企业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体,肩负着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任,在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1.国有军工企业。当前,国有军工企业已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航天科技集团为代表的体制内军工企业,围绕国家“十二五”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发布了集团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建立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开展试点项目、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实施评价考核,形成了军工企业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考核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随着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从刚开始的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延伸到专利检索分析、项目全过程管理、转化运用探索。知识产权管理在国防科技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仅满足于支撑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和人员职称晋升评价,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提升和有效运用,特别是向民用领域的应用,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其社会经济价值,促进可持续发展。

2.非军工国有企业。与军工企业不同,非军工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呈现两极分化态势。其中以上海电气、上汽集团为代表的企业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通过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前景预判,结合产品竞争与专利竞争关联的分析,运用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策略保护研发创新的设计理念,逐渐形成强烈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强于体制外大型企业。传统行业、竞争产品少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过程中的企业组织行为,并未与企业经营发展相结合,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往往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且知识产权转化受行业、市场影响较大,不仅没有成为企业的财富,反而成为了企业的负担。

3.大型私营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提高技术壁垒、应对国际竞争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通信技术是当前技术最为密集的领域,也是专利许可密集的领域,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大型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专利规划和布局,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增强,正在向知识产权提供方、交叉许可方的方向转变。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市场化是国家化的前提,国家化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专利许可、交叉许可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从华为公司开拓海外市场的实践中可见一斑,通过形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对于打破国外技术封锁、促进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国际知名品牌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4.小型私营企业。在目前民营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有的甚至还没有建立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工作的目的仅仅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满足各类项目验收要求,局限于申请、维护等日常性事务,知识产权人员只是被动地开展申请工作,相当于企业接口人员,从而导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研发工作乃至于与企业发展之间完全脱节。虽然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之道往往是“先抄袭,再超越”,但是“抄袭”并不是简单的山寨,而是创新前的原始积累;“抄袭”并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超越前的物质准备。现阶段不仅不能有效与研发工作形成合力,甚至与研发工作背道而驰,需要保护的没有保护,不需要保护的申请了许多专利,导致企业面临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转化工作也仅停留在多以专利权买卖交易的专利转让上。

(二)转化层面

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军民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际上是以知识产权形式所保护的军民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只有形成知识产权才依法进行保护、交易和实现产业化,军民融合产生的科技成果得以保护、交易和实现产业化时,才能实现军用、民用以及军民两用技术的进步,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1.国有军工企业。国有军工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市场竞争的残酷性缺乏充分的准备,申请的知识产权往往仅保护实际采用技术方案本身,多满足在自身型号应用,对相关的科技成果向市场实际转化运用观念较为淡薄。此外,由于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体系不完善、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不明、保密限制等因素影响,军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转化的内在动力也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军转军”,从而导致大量军工科技成果束之高阁,少有科技成果转化案例。航天八院通过梳理优势技术、对接转化平台、组织知识产权项目推介,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其下属上海空间电源研究所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发起设立航天电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为1项专利“高功率、高安全性磷酸盐系钮离子电池”,评估价值30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对航天电源进行增资,同时引入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家股东。三家新股东均以货币资金投资,研究所以无形资产、货币资金及权益转增进行增资,其中无形资产为2项专利:“动力铿离子蓄电池模块、蓄电池组”和“动力铿离子蓄电池组管理系统”,评估价值1510万元作价入股,实现空间电源技术在民用领域的应用。

2.国有非军工企业。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有力破除束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体制障碍,为企业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与军工企业相比,国有非军工企业不受保密限制等因素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国有非军工企业产生的知识产权大多来源于上级项目,其应用领域较为有限,对于知识产权价值,在项目源头就基本没有得到用户的认同,也需要进行技术的二次开发。与此同时,对于如何从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判其潜在价值,尚在探索中,实践成功案例不多,判断标准不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衡量,成果无法有效推广,对于优秀发明人的贡献也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进而影响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热情。

3.民营大型企业。民营大型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通过对研究成果价值进行评估来选择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专利要依次严格审查专利申请范围、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权利稳定性。在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民营大型企业会通过定期核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权利期限、正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对知识产权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等多种方式,分析专利是适合独占使用还是技术许可,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以增加企业利润。华为认为行业内友商之间应该通过开放式的创新、联合创新,共同推进产业进步,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智能手机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行业有大量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来保障合法的技术共享。本着这一理念,华为多年来积极与行业内其他专利持有人进行谈判和交叉许可,先后与几十家业界友商签订了许可协议。

4.民营中小型企业。与大型民营企业相比,民营中小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的努力中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难题与困难。在发展初期,生存和市场是中小型企业的紧迫问题,多数企业的经营者还没能意识到知识产权才是企业发展的最终生命线,往往没有抓住关键知识产权的源头,未及时对产品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进行策划和布局,这也直接导致民营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多质量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难以有效突破。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从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转化两个层面,对国有军工和非军工等四类企业的现状分析,结合创新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典型做法,梳理出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军工企业以军为本,缺乏对市场的敏感度和匹配度。保障国防建设是军工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因此军工企业将主要精力和资源都投入到军品任务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知识产权也多以自行实施为主,在知识产权转民用领域只能投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军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转化的职责还不明确,从事转化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以及报酬等方面,均与从事军品科研生产管理人员有较大差距,这些因素客观上限制了国防技术知识产权军转民的发展。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化能够有效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然而,国防知识产权质量水平不高,导致需求不强,专利只是技术的载体,在存在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知识产权转化的本质仍是过硬的技术和经得起法律推敲的专利保护范围。与此同时,国防领域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没有真正发挥市场竞争工具的作用,存在“报奖专利”“职称专利”等现象,一些专利申请还仅仅是为了完成指标,造成了不具备转化前景的专利数量过多和质量下降。申请专利的目的性很强,但却与转化应用偏离较远,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

2.民参军的范围有限、领域较窄,存在准入门槛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建设,一直是党、国家、军队和全国民营企业特别关注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一些原因,民参军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优势企业并没有成为民参军的主体,同时高端高新领域优势民企的潜力没有充分释放。民参军的范围有限、领域较窄、层次不高、比例很低、实施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不能完全市场化,形成了民营企业参与方法不对、参与度不够、不想参与等问题,导致其对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建设并没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由于民营企业长期被限制在计划体制之外,在参与军品市场竞争时,其范围主要局限在军民通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上,领域主要集中在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放开类指导目录产品上,技术与产品主要应用于武器装备配套层次,较少应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针对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知识产权创新的保护机制、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受保密资质影响存在准入门槛阻碍,很难享受相应的基建技改投入及多项税收减免、信贷优惠政策,严重挫伤了民参军的热情,阻碍了民参军的步伐。

3.军民成果转化政策缺乏操作性,影响双向转化实施。当前,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司法解释未涉及体制内部分企业,针对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的政策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困难颇多。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国防领域知识产权转化政策法规数量少,分散且不成体系,在一些重要事项上缺乏明确规范,有关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的政策法律规范大多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且还没有形成体系。另一方面,由于理论研究不深入,导致相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政策缺乏配套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影响了军民双向转化的具体实施。

旺盛的市场需求是知识产权转化的根本动力,而国防技术知识产权多数产生于特定的国防建设目的,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市场需求。即使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军用技术,在产品成熟度上与市场需求也还有一定距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员、经费和时间,针对用户需求进行二次开发,而机制体制受限、军民技术的市场特性不同,影响了技术合作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利益分配,客观上阻碍了军工企业开展转化的积极性,导致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的动力不足。

4.缺乏军民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导致转化的渠道不畅。军民知识产权转化平台是以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共享、军民技术需求对接、军民产业互动发展为核心的专业化平台,其功能在于链接体制内外、军工和非军工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转化资源、人才和技术,通过军民领域知识产权资源整合、要素融合、优势聚合,实现知识创造、转移与价值应用再现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军民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导致信息交流和共享渠道不畅等问题,不利于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在“军转军”方面,由于国防专利涉及保密制度以及单位自身的利益保护等问题,导致信息流通困难,即使在许多型号之间、军工企业之间,一些共性技术的国防专利也没有适合的交流交易平台,导致了大量低水平的重复研发。在“军转民”方面,目前的转化多是一些科技成果信息的简单汇总、发布,技术内容不够全面、受众范围不广泛,效果尚不明显。对国防科技成果有迫切需求的相关公众,难以找到全面、及时、准确、权威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渠道不畅已成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一个瓶颈。在“民参军”方面,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正式的推介渠道,或不能将具有知识产权的优势技术及时推介给军工企业,或在合作中不能有效保护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积极性并不高。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当前军民知识产权双向转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立足实际,抓住重点,主动作为,稳步推进,切实有效地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1.注重创新源头,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围绕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认识,注重创新源头,建立技术研发市场导向机制,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实现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整体效益,促进更多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军工企业在完成型号研制、国家重大专项同时,应及时组织将国防技术进行市场化开发,向民用领域推广。民品技术研发,坚持市场化导向,在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技术研发,及时将民用技术产品化。非军工企业可通过参与装备、技术采购竞标、为军工企业做装备配套,提高核心产品、关键技术在国防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把最先进的技术纳入军队和国防建设。

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高价值、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是前提。转化应用渠道的拓展,也为科技成果指明了二次开发的路径和方向,让更多优质的知识产权聚集涌现,成为进一步转化应用的对象。军工企业应紧密结合国防技术领域和军工型号任务研制的特点,在转化工作中以市场和效益为导向,着手建立知识产权评价标准,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形成从“数量多到质量高再到效益好”的良性循环,让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的引擎和保障。非军工企业通过军民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加强具有国防领域应用前景的知识产权项目推介。

2.加强政策研究,落实职务发明报酬。为激发体制内外、军工和非军工企业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中的积极性,要加强政策研究,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政策,依法依规分析军民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军工企业应参照政策法规、结合所在单位实际,研究建立本单位军民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包括各类知识产权向军用、民用领域转化等不同形式收益分配、报酬落实机制,让军民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据可循。

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完善落实职务发明报酬政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管理制度创新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知识产权转化人员收益比例,健全国防领域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有条件的军工企业,可参与研究国防领域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知识产权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实施办法,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的具体操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中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操作性,激发研发人员、转化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建立良性转化机制,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的健康发展。

3.搭建转化平台,实现需求精准对接。通过建立军民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实现集信息发布、需求对接、二次开发、专利增值、技术孵化、价值评估、资本投资、交易谈判一体化功能,优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流程、降低转化成本、控制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成功率,合理分配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双方、技术中介方等各方利益,合力形成资源集聚、共享、转化的知识产权应用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通过收集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需求,逐步建立国防领域高新技术与地方产业对口关联渠道,利用地方资源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引导体制内外、军工和非军工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解决国防科研生产主体不熟悉市场、不会运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作为有效补充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重要手段。围绕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国有民营、军工和非军工企业通过转化平台加强交流、合作,实现需求精准对接,共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包括转让、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形式。知识产权转化应加强内外合作,既要加强军工企业之间合作,使基础性、共性知识产权在不同型号中实施运用,实现“军转军”;也要加强军工企业与非军工企业合作,征集双方的知识产权需求,梳理本单位具有转化前景的知识产权,根据市场需求对相关技术进行适用性改造,有的放矢进行需求对接。

4.加强人才培养,促进成果双向转化。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军民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最核心、最关键的要素。当前,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人才培养、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对于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发展、助力军民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军工企业应坚持以用为本,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方式,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项目知识产权专员、其他各类人员的纵横协调机制,着力培养懂技术、会专利、善管理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化团队。同时,鼓励和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军工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增加职能、拓展业务,向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发展,以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实现军地发展共赢为着力点,加强与区域内知识产权协会、高校开展合作,通过制订工作计划、加强研究能力、总结项目经验,形成工作规范,探索军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模式,整合军工企业内外优质资源,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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