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参军”的各种问题,答案这里都有了(下)
1
如果民营企业在竞争前期有较大投入,竞争失利后能否获得适当补偿?
装备发展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竞争采购保护制度。对于竞争主体少、尚未形成稳定竞争格局、技术或者产品军事专用性强的装备采购项目,尤其是对竞争前期投入较大的失利民营企业,拟通过项目补偿、分包补偿和经费补偿等方式实施保护,鼓励和扶持其继续参与后续竞争。
2
民营企业承担军品任务是否可以取得国家投资补助(如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等)?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现行规定,承担军品任务的民营企业,现有条件难以满足相关任务需要的,在符合国家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投资补助支持。目前,国防科工局正在组织制定针对非公企业申请军工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政策、程序和要求,预计2014年印发执行。
3
对民营企业拥有的“民参军”技术二次开发有何鼓励和支持政策?
目前军方尚没有专门鼓励“民参军”二次技术开发的政策。装备发展部正在制定《推进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措施意见》,拟将其纳入装备预研管理体系予以支持。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预研指南发布范围,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类预研项目申报,根据其优势及任务性质,按渠道纳入相应计划予以支持。
4
国家对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有无税收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相关税收政策正在修订中。具体税收政策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国防科工主管部门。
5
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企业的日常监管有什么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装备发展部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保密管理情况;相应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
根据有关规定,由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财务资金状况,经营信誉,保密要求落实情况及军方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要求装备承制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发现发生重大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进行查处。
6
如何督促民营企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根据有关规定,承制单位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应严格落实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的主体责任。装备主管部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依据国家、军队有关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对产品进行检验验收,督促承制单位妥善处理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在武器装备试验中出具虚假试验数据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造成损失的,承制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
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如何管理?
民营企业利用国家投资形成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登记制度。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民营企业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民营企业对登记在册的军工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其中,企业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企业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三是处置管理制度。国家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以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租赁、担保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审批制。以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实行备案制。企业拟处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提交审批或备案申请材料,报送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审核后提交国防科工局。
8
民营企业参与装备采购获得的装备建设经费应如何使用和管理?
装备建设经费是国家专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如在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和管理方面,一是执行项目合同,组织并确认科研收入;二是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确定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并按照合同规定管理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三是严格按照国防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四是及时报告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情况。装备购置费和装备维修费的使用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9
民营企业获得的军工建设项目如何验收?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国防科工局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涉军民营企业军工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任务分工在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现场验收意见一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10
军工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哪些步骤?
军工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结合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制定验收实施方案;二是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分组验收意见;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召集会议,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形成现场竣工验收意见,对验收检查中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四是项目主管单位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对现场竣工验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国防科工局或者受托验收组织部门;五是国防科工局或者受托验收组织召开办公会,审议验收委员会现场竣工验收意见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委托验收组织部门将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提供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11
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通常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质疑和投诉。可分别向装备主管部门和装备发展部提出质疑和投诉,由装备主管部门或者装备发展部予以解决。三是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司法途径解决,按规定渠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12
军品配套生产供应运行协调的内容和程序包括哪些?
军品配套产品供应运行协调是指针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和供应中出现质量、数量、进度以及能力等重大事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解决相关问题。运行协调首先是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调,其次是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间协调,国防科工局重点协调重大事项。国防科工局及各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落实需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煤电油运等运行条件,保证配套产品生产需要。
13
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程序包括:一是提交退出材料。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拟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同时报送装备发展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是作出退出决定。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起6个月内,从军工能力布局、保密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与装备发展部协商后,对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三是执行退出决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由其监督销毁;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14
在战时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下,民营企业在响应国家动员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对于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民营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15
军方是否向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派驻军事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保障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军方对承担军工产品型号研制和定点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由军队驻地区军事代表室派出军事代表,对军工产品进行检验、验收,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民营企业应为军事代表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工具和条件等。
16
“民参军”中的民营企业究竟指那类企业?
民营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等经济成分),大体包括三个层次。广义的民营企业等同于非公有制企业,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特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属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禁止类领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民参军”中的民营企业是指参与武器装备建设的私营企业或私营控股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
17
军品定价方式有哪些?
军品定价方式可分为价格审核和竞争性采购定价两类。价格审核方式主要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装备定价,其基本依据是1995年和1996年分别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竞争性采购定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定价、竞争谈判定价、询价定价等,其基本依据是200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和即将颁布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18
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
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19
什么是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0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一是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二是类型不同。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三是申请要求不同。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四是专利代理要求不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34家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21
国防专利管理有何特殊要求?
一是在保密方面,国防专利在解密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保护期内变更密级、解密,须按《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二是在转让方面,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三是在实施方面,国防专利的许可实施,应报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22
民营企业能否申请国防专利?如何申请?
民营企业可以申请国防专利。申请国防专利首先要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规定统一格式要求,准备请求书、说明书以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然后将申请文件送交或经过保密渠道交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也可通过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23
民营企业在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家资本投入情况下,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装备建设,在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情况下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授予完成发明创造的企业所有。企业享有其国防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要履行及时向国家投入方如实报告国防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情况,保证优先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得人为制造理由阻碍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运用等义务。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方对其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情权、优先使用权、指定实施权和限制使用权。
24
民营企业保护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时,应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明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关于转让、放弃、使用、争议处理等事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
25
优势民营企业界定有什么标准?
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装备发展部对优势民营企业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特定装备市场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生产能力强、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25
目前各方对装备采购有多种理解,有没有权威的说法?
装备采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装备采购涉及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过程,包括预研、研制、购置、维修保障等各阶段采购活动,类似外军装备“采办”。狭义的装备采购即装备购置,指装备部门通过支付货币方式直接获取现成产品和技术。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领域准入管理制度有哪些?
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从不同管理角度,开展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