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军民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
习主席指出,把创新摆在我军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靠改革创新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新跨越,是决定我军前途命运的一个关键,必须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军队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大力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国防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在推动军民协同创新进程中积极作为。当前,必须顺应新科技、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在强化需求牵引的同时,更加注重从经济技术支撑能力的供给侧入手,加快以军民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以更好适应新质战斗力生成对新要素新供给的需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落地见效。
一、当前军民融合供给侧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制约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问题、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障碍,需求和供给两侧都有,但长期来看,供给侧的矛盾更具根本性。
(一)“能力困境”:供给能力瓶颈日益显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军民融合逐步由初步融合向深入融合过渡,军民融合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军民融合供给能力瓶颈日益显现。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军地高校、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和创新模式不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专业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不完善,用于新兴尖端技术研究不多,颠覆性创新不足,关键技术供给没有进入世界前列。军工企业应用研究创新激励不足,现行成本加成5%利润的军品定价规则,导致军品成本越高利润越高,造成军民价格虚高,产品技术缺乏竞争力。成果转化利用率不高。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重视不够,“民参军”多数局限于产品采购,相关成果转化缺乏支持激励,在深入挖掘民用技术的军事潜力和需求以及军事技术的民用潜力和需求方面力度不够,国防高科技产业化发展不够,国防科技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偏低,我国科技成果向产业、市场的总体转化率不到10%。智能制造转型迟缓。基于“互联网+”的军民融合制造智能化、柔性化、可视化、协同化水平较低,大数据在产品设计、实验仿真、用户反馈等方面运用不足,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全产业链集成化先进制造能力欠缺,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结构困境”:供给与需求结构不匹配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大向强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对世界科技革命和新军事变革浪潮,统筹国家安全和发展问题日益紧迫,国家对军民融合提供新质战斗力和生产力的战略需求不断升级。与此同时,军民融合供给相对乏力,瞄准需求调结构的动能不足,供给结构趋于老化,军民融合供给侧形成供需错配的局面,即中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低端产品供给过剩。目前,我国军民融合中高端产品和高新技术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供需错位。一方面,大量关键装备、核心技术、高端产品还依赖进口,核心技术上长期受制于人,特别是航空动力、高端元器件、关键材料、先进实验设备、精密加工装备和基础软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口,在海洋、太空、网络等诸多新兴领域所急需的高端装备、核心芯片、新材料等严重依赖进口;另一方面,国内不少高端技术和产品与国外先进企业差距较大,同类产品因为质量欠佳、创新不足、技术水平不高而造成低端产品相对产能过剩,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成本,而且导致现有的军民融合产能结构不能满足国防和经济建设需求。
(三)“要素困境”:要素供给质量效益低下
从军民融合供给侧看,资源、人才、资本、科技等要素供给都存在明显的供给约束与供给抑制,供给要素的驱动作用正在减弱。创新体系对接不够。军队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不够,军民资源共享共用水平有待提升,一些大型科学测试仪器、试验验证设施、高端生产设备、重要数据资料等,没有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军民存在重复投资建设、闲置率高等问题。拔尖创新人才缺乏。人才培养选拔和引进模式单一,在政府科技经费资助方向、实验室工程中心设备建设、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进科技拔尖人才、经费使用制度等方面缺乏激励措施,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抑制了创新人才的成长,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导致缺乏世界级科研团队。资本供给来源单一。由于法律政策及市场垄断等因素所形成的资本壁垒,导致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国防领域,“民参军”报国无门的现状亟待改善。近年来,已实施的军民融合建设项目,多以国家财政资源投入为主,未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投融资手段,致使军民融合投融资渠道单一,难以对军民融合建设发展形成长期稳定的支撑。科技园区同质化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2家国家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分布于全国22个省市区,涉及卫星及其应用、航空、特种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从产业选择和区域定位来看,军民融合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存在盲目圈地、重复上项目、产业布局不科学等现象,部分地区没有结合本地工业基础,盲目引入过剩产能产业,一些省级园区和基地产业结构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造成新的资源浪费。
(四)“制度困境”:制度供给滞后实践发展
近年来,我国军民融合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一些行业领域行政法规、政策性意见先后出台,有效固化了军民融合实践成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军民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但总体上军民融合制度改革仍然滞后于国家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滞后于世界新军事革命大潮,滞后于我国国防和军事力量建设的需求发展。在法规制度层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加之先期的一些部门性行业性法规因制定较早与当前实践要求不相适应,不同法规条款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在军民技术转化、国防采购、军地投融资等领域法律缺位问题突出。在政策实施层面,军民融合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激励性市场政策不完善,由此导致军民协同科技创新动力不足、高新武器装备研发能力不强、拉动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能力薄弱等问题,部分“民参军”政策不配套、可操作性差,造成民口企业参军难。在管理体制层面,缺乏统一领导的“二元结构”管理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国防事权与支出财权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军地之间的“融合失灵”问题突出,同时政府科研管理体制僵化,科技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致使军民协同创新潜力未能充分释放。
二、军民协同创新对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的牵引作用
从需求侧来看,不论是民用需求还是军事需求,都具有无限性的特点,其本身无所谓创新与否。但从军民融合供给侧来看,军民协同创新却具有实质性的突出意义。
(一)推动军民融合供给能力跃升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每一次科技创新引领的科技革命,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总供给能力得到急速提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的供给能力现实地决定着人类的发展水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出发,我们可以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划分为,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这些时代的划分都是以生产工具的升级换代为标志,每一个时代都深深打上了供给侧创新的烙印,形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阶梯”。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军民协同创新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聚合智慧攻坚克难,以3D打印、纳米技术、物联网等高新科技改造传统国防工业生产,实现以颠覆式科技创新驱动军民融合供给能力跃升,加快形成全产业链柔性化的全新生产模式,不断满足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求。
(二)促进军民融合供给结构优化
供给往往还具有“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的巨大动力,供给侧一旦实现了成功的颠覆性创新,随之而来便会创造出巨量的需求激增,新需求催生新产业,新产业创造新市场。因此,通过军民协同科技创新带动传统工艺和技术的不断升级,以技术改造为手段、以产业结构高级化为导向,促进传统产业提高供给质量,有助于引领带动民用经济转型升级,解决我国军品和民品低端产品供给过剩的问题。通过军民协同在航空航天、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核能技术、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尖端产品的研发,既可刺激新的社会需求,又可生产出高水平的进口替代,实现对既有供给系统的“破坏性再造”,促进整个军民融合供给体系的重构和优化。
(三)提高军民融合要素供给质量效益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三期叠加”特征明显,传统产业的投资边际效益递减,依靠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瓶颈渐显,实体经济整体增长乏力、压力重重,迫切需要将经济发展动力转换到创新驱动上来。我国经济供给侧改革推动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所强调的结构优化、要素升级,其核心都是创新。因此,作为创新实践重中之重的科技创新,对于推动供给侧改革具有特殊的意义。大力实施军民协同创新,不仅可以引领带动整个国家的创新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新的科技手段的应用亦可以摆脱经验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打破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格局,拨开要素资源配置的迷雾,避免产生要素多配、漏配、错配,有利于提高传统军民融合产业要素资源的耦合性和利用效率,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效能型富国强军之路。
(四)倒逼军民融合制度供给变革
由供给侧的科技创新所推动的供给能力的提升,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进步,这一供给侧“物”的生产力要素供给变化,传导至“人”的生产关系制度因素端,必然会引起“人”的利益关系调整规则产生连锁的变革,以适应“物”的要素供给变化的新形势,这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基本规律所决定的。军民协同科技创新所推动的供给侧变革,要求最大限度地释放“制度红利”,打破旧的军民分离制度的束缚,逐步形成激发整个经济社会创新潜力的有效制度供给体系。因此,军民协同创新要求相应的资源共享、利益分配、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制度规则重构,可以倒逼“物”与“人”在供给侧实现联动变革,从而形成一个全新的军民协同创新生态系统,不断推动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向纵深推进。
三、以军民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的对策思考
当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积极转变发展理念,着眼于提高生产能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以军民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供给侧改革,培植驱动战斗力与生产力同步跃升的新动力和新优势。
(一)强化需求引领,着力打造军民融合供给新动力
一是突出前瞻布局。规范科技需求生成论证与评估程序,积极抢占科技先机,加紧制定高新技术发展“路线图”,采取超常战略举措超前布局颠覆性新技术,在深海、深空、网络空间、生物安全、人工智能等前沿研究中开辟新领域,力争形成一批原创性的颠覆性技术成果,在激烈的全球科技竞争中实现弯道超车。二是突出体系对接。注重军事需求在引领国家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作用,把军队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统筹考虑,搞好军队科技需求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大力开展军民协同创新,在实施大科学、大工程、大项目中落实军民协同攻关,注重打造支撑国家“十三五”规划、“一带一路”、军事力量“走出去”等战略的军民协同科技创新体系。三是突出结构优化。重视和加强军民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供给侧与需求侧协调发力,促进军民融合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转型升级,注重增加有效供给。以国家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战略为契机,深入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国防科技军民协同创新的特点规律,着力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军民优势产能和装备“走出去”,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和高端装备出口,加快形成军民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成果转化,着力提升科技成果应用效率
一是构建军民技术成果转化新模式。建立国防科技转移办公室,积极探索军用技术转移“后付费”模式,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改革科技成果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军事技术转移动力,扩大国防科技的溢出效应;创新对有军事应用前景的民用高科技的发现筛选机制,设立专门的孵化投资基金,加强对有创新能力和应用前景的民用科技和企业进行早期的支持激励,鼓励更多的创新成果向国防领域转化。二是构建军产学研用一体的创新体系。积极引进先进的民用技术,引导优势民企与大型军工集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鼓励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信息技术商业公司与大型军工集团、军队科研院所建立需求、信息和成果交流对接机制,建立军企研合作办公室和军产学研联盟,实现科技力、战斗力与生产力的持续滚动提升。三是构建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以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构建军民协同创新成果市场化转化评价体系,建立军民协同创新成果转化评价办公室,构建客观准确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规范科技成果解密和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对军事科技商业化应用和成熟商业技术应用于军事进行效果评估,推行实施更加灵活的采购制度改革,由单纯的产品采购向竞争性的技术采购转变,促进公平透明的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建立,形成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战斗力与生产力发展的价值导向。
(三)强化要素支撑,着力破解供给侧要素约束
一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结合国家科技体制和管理制度改革,拓展军地高校人才交叉培养模式,鼓励地方优势学科研究生参与军民融合科研项目,以重大军民协同科技创新项目带动创新团队培养,依托军地企业设立联合研发中心,促进中小型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培养高水平的本土科研团队。另一方面,重视聚合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引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广泛选拔精英人才,定期组织面向公众的各类创新创意竞赛活动,采取超常手段引进特殊创新人才,以全球视野积极吸引国际人才,加紧出台拴心留人的优惠政策,打造让创新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平台环境。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军民协同创新投融资体制,形成技术与资本动态对接的高效金融供给市场。加大军民协同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聚力打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国防科技金融投资发展基金,引导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等资金,充分运用信贷、持股、担保、发行债券、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进入军民协同科技创新领域,形成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资金保障体系。三是优化科技园区建设。首先,加强科技园区建设的全国统筹规划,把好新增科技园区的关口,避免各类盲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紧密结合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突出发展区域比较优势产业,形成集聚创新要素的特色园区。其次,科学盘活现有的重复配置科技园区资源,逐步优化科技园区资源配置结构,加强科技园区与军地科研院所、军队部门、地方政府的横向协同机制,积极推进“示范区—分园—企业”的纵向互动体系,聚力打造一批推动区域经济和国防建设互动发展的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使军民融合科技园区成为驱动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
(四)强化机制激活,着力完善军民融合制度供给
一是构建协同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估准入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出台技术转化方式、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激励性措施,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与分级相结合、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军民协同创新孵化补偿基金,有效降低协同创新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激发军民协同创新的内生动力。二是突出法律保障机制。建立与军民协同创新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及时修订、清理和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加快出台《军民融合促进法》、《国防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法》和《国防采购法》等法律,加紧研究军地投融资协调、军民通用技术标准管理和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推动军民协同创新发展进入法治化“快车道”。三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军民协同创新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扶持军民协同创新政策体系。制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军民协同创新中央财政专项预算,向重大军民协同创新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对军民协同创新科技双向转化实施税收减免,完善协同创新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科研管理的权力边界,探索推行政府科研管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减少政府行政干预。